灾难恢复等级的确定是你做信息系统灾备建设的首先考虑因素。《规范》将灾难恢复能力划分为6级:
等级一:基本支持。要求数据备份系统能够保证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备份介质能够提供场外存放。对于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和备用网络系统,没有具体要求。
等级二:备用场地支持。在满足等级一的条件基础上,要求配备灾难恢复所需的部分数据处理设备,或灾难发生后能在预定时间内调配所需的数据处理设备到备用场地;要求配备部分通信线路和相应的网络设备,或灾难发生后能在预定时间内调配所需的通信线路和网络设备到备用场地。
等级三:电子传输和设备支持。要求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完全数据备份,备份介质场外存放,同时每天多次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定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配备灾难恢复所需的部分数据处理设备、通信线路和相应的网络设备。
等级四: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在等级三的基础上,要求配置灾难恢复所需的所有数据处理设备、通行线路和相应的网络设备,并且出于就绪或运行状态。
等级五:实时数据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除要求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完全数据备份,备份介质场外存放外,还要求采用远程数据复制技术,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实时复制到备用场地。
等级六:数据零丢失和远程集群支持。要求实现远程实时备份,数据零丢失;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具备与生产数据处理系统一致的处理能力,应用软件是“集群的”,可实时无缝切换。
由此可见,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越高,对于信息系统的保护效果越好,但同时成本也会急剧上升。因此,需要根据成本风险平衡原则(即灾难恢复资源的成本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之间取得平衡),确定业务系统的合理的灾难恢复能力等级。对于多个业务系统,不同业务可采用不同的灾难恢复策略。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等级与恢复时间目标(RTO)和恢复点目标(RPO)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各行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和指标体系。在《规范》中,也给出了某个特定行业灾难恢复能力等级与RTO、RPO之间关系的示例,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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